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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两个企业 改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03 15:37:06    点击数:[3242]


(2003年7月14日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对地区焦化煤气厂和市船窝煤矿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问题实施工作监督的议案》。

会议认为,地区焦化煤气厂和市船窝煤矿两企业的改制工作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议论的热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就议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会议指出,地区焦化煤气厂和市船窝煤矿两企业实行捆绑式改制的思路是符合实际的。但是市政府主管部门在实施两企业改制中不依法行政,在资产评估、土地转让、竞争招标等环节中均存在违犯法规现象,尤其是出让价格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同时,华峰实业有限公司在参加两企业资产出让竞标过程中,也违背了自己签字认可的“竞标承诺”的约定,在其承诺的期限内未能补足中标款额,应视为自动丧失中标资格。而主管部门却不按法规办事,弄虚作假,认可了华峰实业有限公司的竞标资格和竞标结果。因此,会议认为,根据有关法神和此次两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应取消华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此次就标无效。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认真总结此次教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抓紧搞好两企业的改制工作,并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