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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议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03 16:45:22    点击数:[3355]


(2012年8月15日运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农村生态创建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努力探索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模式和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全市广大农村环境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以及化肥、农药、农膜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村居民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盼,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增强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切实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环境状况的严峻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艰巨性,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市、县(市、区)、乡(镇)、村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查考核和绩效评估;积极探索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把握原则,突出重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依靠科技,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为目标,以解决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污染、生活污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农村历史遗留工业污染等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各项涉农规划之中,不断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城乡统筹发展;积极探索研究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的实用技术和管理机制,为全市农村环境整治提供分类指导,推动全市农村环境整治范围由片及面,逐步扩大;同时,积极倡导生态农业生产方式,推广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业,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不断优化。

(三)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解决落实好配套资金,注重发挥各部门涉农项目和资金的整合效应,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和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逐步建立“政府补助、部门帮助、社会支助、农民自助”的多元化农村环保资金投入机制,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资金保障。

(四)健全机制,加强监管。要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积极推动环保机构向农村延伸,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农村环境监察,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责任,保证农村环保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并长效运行,实现农村环境管理制度化、常态化,不断巩固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五)加强宣传,注重教育。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环保意识,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消费的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保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三、全社会动员,广泛参与,共同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重要任务,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大力支持,齐心协力,共同推动此项工作全面实施。特别是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农村环保工作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依法履职,加大监督力度。要积极组织开展专题视察、执法检查,适时听取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积极向政府和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市、县两级政府将农村环境保护任务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考核。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造成较大环境事故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法律程序,严肃处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促进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