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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03 16:49:26    点击数:[3598]


(2013年4月15日运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我市“关圣文化建筑群”被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这是我市加强“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和管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扩大运城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国际化的重要一步,是建设“美丽河东、大美运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申遗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关圣文化建筑群”的独特价值。“关圣文化建筑群” 位于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包括解州关帝庙和常平关帝庙,总面积23.7公顷。解州关帝庙作为中国“武庙之祖”,创建于隋开皇九年(589年),以其创建最早、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宏大的建筑群系和历代帝王加封、拜谒、朝圣的历史,成为海内外众多关帝庙之最,其悠久的历史,宏大的规模,非凡的气势为世界各国所敬仰。解州关帝庙与常平关帝庙一同构成了清晰诠释关公精神、表达关公信仰形成发展过程的最完整体系,是全世界亿万关帝信众进行朝拜的最正统场所。解州关帝庙和常平关帝庙分别在1988年和2006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关公忠义仁勇的完美形象和诚实守信的精神品格,经过近两千年的风雨沧桑,历久弥新,已经积淀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文化基因,成为跨越时空历史、超越民族国界的一种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取向,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关公精神是世世代代进步人类的共同创造、共同追求;是历史精神,时代精神,也是未来精神;是运城精神,中国精神,也是世界精神。

 二、深刻理解申遗对“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的重要作用。“关圣文化建筑群”是我国,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的瑰丽珠宝。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是保护祖国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需要,也是为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实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将进一步强化“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价值定位,并通过编制科学的发展规划,健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保护的资金投入体系,使“关圣文化建筑群”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受到关注,得到宣传推介,“关圣文化建筑群”要按照世界遗产的标准来提高保护和管理的水平,真正达到有效保护和永久传承的目的,达到在世界各国世世代代传承关公精神,促进人类和平发展的目的。

三、“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工作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实现“关圣文化建筑群”遗产的世代传承和永续利用。

四、“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工作目标:真实而完整地保护“关圣文化建筑群”的建筑及周边环境风格,充分展示“关圣文化建筑群”独特的历史、人文、艺术价值,将“关圣文化建筑群”建设成世界级历史文化景观。

五、将“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提出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开发等重要措施,并认真贯彻实施。

六、重点加强对“关圣文化建筑群”遗产的保护。“关圣文化建筑群”涉及的古建筑必须依法编制保护方案,任何维修和复建、改建项目,都必须经专家论证,并按法定报批程序实施。坚决杜绝破坏性修建和建设性破坏。修缮应由专业队伍施工,坚决杜绝因施工不当对文物本体造成破坏,确保古建筑的原有风貌和环境。要建立建筑群保护动态监测体系,对古建筑、彩塑、壁画等文物保护状况和维修以及环境变化等方面建立永久性详细记录,落实防虫、防潮、防尘、防火等防灾措施。

七、切实加强对“关圣文化建筑群”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圣文化建筑群遗产地总体保护和管理规划》及周边环境整治方案,划定保护范围与缓冲区。在划定的保护区域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任何建设,对已存在的无关建筑物,应当依照文物法律法规,限期拆除、迁出或改造,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和生态环境修复。有计划有步骤对遗产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现存的有碍景观和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依据规划进行整治和拆除,并进行绿化美化整治。对遗产地的空气和水污染源,要进行评估和治理。因特殊需要建造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逐级上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建筑形式进行改造,建设活动应在延续历史文脉和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下进行,使遗产地周边缓冲区环境与“关圣文化建筑群”历史风貌相协调。         

八、严禁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坚决杜绝在“关圣文化建筑群”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缓冲区内破坏空气、水体、环境和文物古迹等各类资源以及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严禁向“关圣文化建筑群”及其周边排放污水、倾倒和堆放垃圾。禁止在遗产地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遗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严禁采伐。遗产地缓冲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保护环境,推广应用低污染燃烧技术。

九、规范旅游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确定“关圣文化建筑群”旅游环境容量。当接待量严重超负荷时,要实行限定时间或限制人数参观,对遗产地进行科学有效保护,确保旅游质量。“关圣文化建筑群”旅游区要全面推行节能环保措施,加强对旅游管理人员、导游、司机等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依法打击非法导游等各种形式的欺诈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塑造关圣文化旅游品牌。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文物、规划、环保、土地、林业、公安、工商、住建、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关圣文化建筑群”所在地盐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及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对保护工作在人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关圣文化建筑群”古建筑的保护、维修、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一、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的义务。市人民政府对“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负总责,文物管理部门主管“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工作,明确环保、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公安、旅游、水利、林业等部门在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形成保护工作的合力。要按照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保护措施,科学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把“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的目标责任纳入市人民政府和盐湖区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和年度目标责任体系之中,确保落实。

十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决定,对“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构成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执法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对工作措施不力没有完成任期或年度保护目标责任的部门及其负责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情况的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对“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不断加强对“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工作的监督。

十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工作的宣传和监督。要宣传“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工作中的成绩和经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