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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运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运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何振科辞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