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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8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马五妮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决定许可运城市公安局对马五妮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8条规定,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