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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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运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的研究意见

—— 2021年3月26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对运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如下研究意见,请予审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群众出行安全,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人大代表也予以了关注,提出了立法建议。对此,市委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机动车停车管理列入了2020年立法调研项目和2021年立法计划。市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法规起草工作。为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受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了调研、沟通、论证、修改、研究等一系列立法的具体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细化分解了工作任务并开展了立法工作专题培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深入调研,确保了这项立法工作顺利推进。

一、立法调研情况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2020826日,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就机动车停车管理立法工作向市公安局提出了具体工作意见建议。202091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制定了立法工作任务分解表。2020914日,我委会商市公安局,就立法调研内容及重点进行了认真讨论。随后,市公安局组织专门力量,赴外地考察学习,调研论证,形成了《草案》。为了更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20201123日,时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雅文、王吉敏副主任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深入到南风广场、市中心医院、凤凰小区等场所,详细了解机动车停车情况,听取了社区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城中村群众代表、商铺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征求了盐湖区人大常委会、盐湖区政府及市城市管理局等14个部门的意见。20213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邓雁平、副主任贾海林带队到市公安局调研,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广大群众对依法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一致认同。从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来看,各相关部门认为《草案》内容体现了立法目的,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上述情况充分表明,机动车停车管理立法在我市具有现实迫切性,也具有可行性。同时,调研组成员和各方代表、相关部门就《草案》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2020128日,我委召开专题讨论会,提出了规范表述《草案》名称、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职责以及明确应当补建而没有补建的法律责任等六方面具体修改意见。对此,市公安局进行了修改。20213月我委会同市公安局就提请常委会审议《草案》,做了前期准备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的研究意见

结合调研情况,依据《立法法》《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城乡规划法》和我市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在对《草案》进行研究中,认真采纳了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研究认为:

1《草案》立法指导思想明确。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多,但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对滞后,特别是中心城区停车泊位少、交通拥堵等问题十分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广大人民群众对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增建机动车停车场、规范机动车停车行为的要求和呼声也越来越高。目前,市政府正着力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说,依法做好机动车停车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立法时机成熟、条件成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草案》起草中,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原则,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确保法治统一。

2《草案》符合《立法法》规定权限,立法依据充足。立法主要依据为:《立法法》《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城乡规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草案》条文表述均有法可依,符合依法立法要求。

3《草案》主要框架结构较为合理,内容比较详实。《草案》内容共六章四十四条。立法目的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对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表述。

4《草案》研究论证较为充分,起草程序合法。20208月,市公安局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具体承担立法起草任务,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研究论证,力求《草案》准确完备、依法有据。市司法局认真审核把关,同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2021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131日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均符合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与此同时,我委对《草案》提出了如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现有的四十四条内容过于繁琐,建议《草案》内容进一步精简,以增强可操作性;建议对《草案》名称再予以论证。

二、建议第五条增加“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三、第七条第三款“具体优惠办法由市直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过于原则,应该明确具体职能部门。

四、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符合要求的,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五、建议第十八条删去“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之内容。

六、建议第二十一条删去“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之内容。

七、建议第二十四条内容增加“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以表述得更为周延。

八、建议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之内容。

九、第四十条应增加“限期补建、改建、扩建”内容。另外,“予以处罚”表述不正确,应规范表述。

十、应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在推进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中,市、区两级政府各自的职责。

十一、应增加相应条款明确财政部门应将机动车停车智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运行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综上所述,依法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势在必行,立法条件具备,为此,建议将《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研究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