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欢迎进入运城人大网 今日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议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说明

—— 2021年3月26日在运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民政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于16日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与改造提速,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环境污染和垃圾围城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有效遏制建筑垃圾无序收运、偷倒乱堆等现象,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建筑垃圾管理的立法显得迫切和必要。

二是解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问题、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由于全国各地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国家和地方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或法规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然有专门章节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出了规定,但不能满足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规范管理建筑垃圾的减排、排放、运输、消纳及综合利用等处置环节,依法行政,建筑垃圾管理的立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垃圾管理混乱的问题。

三是节约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城市建设需要资源,建筑垃圾经资源化加工后可以生成再生资源,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目前还处于初期,产业发展比较薄弱,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使用,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和产业引导。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促进产业发展,是循环经济顺利发展的必要保证。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于20209,正式将《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得到了市人大社会委的的热情关心和具体指导。起草单位先后完成了外出考察、现场调研、组织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和政府常务会研究等几个阶段的工作。

一是外出考察调研。1015日至21日,在市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对南通、许昌、西安三个城市的建筑垃圾管理立法、法规施行及建筑垃圾管理情况进行了立法考察。

二是建筑垃圾现状调研。118日至18日,通过书面和实地调研的方式对中心城市和各县(市)的建筑垃圾管理现状情况和立法建议进行了调查。

三是组织调研座谈。1110日,市人大对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现状进行了实地调研,并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各单位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征求意见。124日至14日,起草单位分别向市司法局等12个相关单位进行书面征求意见,共征求书面意见或建议19条。

五是修改完善定稿。1215日至25日,起草单位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定稿。

六是政府常务会研究。202116日,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了今天的《条例(草案)》报审稿。

三、《条例(草案)》起草依据

《条例(草案)》起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

《条例(草案)》起草的参考依据:(1)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住建部139号令),(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86号),(3)国内其他城市已施行的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等。

四、《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条。我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以及建筑垃圾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情况,努力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有效解决了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的问题。

二是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为有效制止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和环境污染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就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做了明确的核准规定,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强化了对装修装饰垃圾的管理。装修装饰垃圾作为建筑垃圾的特殊种类,产生分散,难以管理。《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小区应当建设装修装饰垃圾分类设施,解决了装修垃圾的源头分类问题;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装修垃圾的管理责任人,解决了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

四是规范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建筑垃圾的处置包括排放、运输、消纳及利用等环节。《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建筑垃圾处置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解决了建筑垃圾处置没有标准要求的问题。

《条例》的实施将从根本上解决运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问题,将为我市打造碧水蓝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