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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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运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研究意见的报告

—— 2021年3月26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21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切实保护城市人居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积极开展了运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立法调研。市人大社会委把这项立法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早谋划、早部署,提前介入、主动协调、积极行动,全面组织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建议等工作。20201015日-21日,市人大社会委与《条例(草案)》起草部门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建筑垃圾处置立法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熟经验,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立法提供有益参考;1111日,市人大社会委组织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再次开展了立法调研,实地调研了槐东北路与后稷街交叉口建筑垃圾山、东孙坞建筑垃圾消纳场、盐湖大道与伯乐大道交叉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并召开了座谈会。会上董旭光副市长汇报了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情况,参会各单位及个人对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常委会立法调研组指出:要树立法治观念,充分认识建筑垃圾处置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动法治运城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圆满完成立法工作任务。会后市城市管理局专门成立了起草工作组,持续广泛地调研、论证、征求意见,逐步完善《条例(草案)》。市人大社会委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迫切要求。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筑垃圾处置立法,就是把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融入法治建设,对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运城建设的现实需求。我国现行的建筑垃圾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关注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对市容市貌带来的影响,涉及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等方面较少,不能完全满足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筑垃圾处置立法,是规范管理我市建筑垃圾的减排、排放、运输、消纳及综合利用等各个环节,促进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推进法治运城建设的现实需求。

三是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与改造提速,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而且我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目前还处于初期,产业发展较为薄弱。建筑垃圾处置立法能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防止无序运输、随意倾倒、侵占土地、损害环境,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升城市市容环境面貌,促进我市循环经济产业发展。

四是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号),文件规定“到2020年,各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原则上不得再新设建筑垃圾填埋场。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并逐步关闭原有建筑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处置立法就是积极落实省政府文件规定。《运城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办法》已于202034日公布实施,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效果,因此可以说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二、对《条例(草案)》的研究意见

(一)立法目的明确,可行性充分。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防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目前全国许多设区市已经进行了建筑垃圾管理立法,也取得了明显效果,我们可从中学习先进做法,借鉴经验,我市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立法工作可以说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

(二)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措施针对性较强。《条例》起草过程中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深入我市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规范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同时对《条例(草案)》中涉及的执法和措施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由谁来管、如何落实的问题。总体来看,《条例(草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比较详实,框架结构较为得体。《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条,分为总则、建筑垃圾减排、建筑垃圾排放、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消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主要措施和责任部门等法规草案应具备的法定要件。

(四)程序合法,研究论证较为充分。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了起草工作组,专题研究《条例》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同时积极借鉴许昌、南通、西安等地的经验做法,特别是他们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条例》不足部分,结合我市情况,认真调研分析,制定条款,力求《条例(草案)》准确完备、符合本地实际。市司法局认真审核把关,研究论证,使《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2021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均符合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三、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

1、《条例(草案)》第七章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已对相关部门责任表述清楚、分工明确,所以建议删除或修改第一章第四条中的“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

2、《条例(草案)》第二章建筑垃圾减排已对建筑垃圾减排表述清楚,所以建议删除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四款“建筑垃圾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中的“减量”;

3、《条例(草案)》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条款,所以建议将第三章第十七条中“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不清洗车身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归并至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

4、《条例(草案)》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已作规定,所以建议本《条例(草案)》不再作规定。

以上研究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