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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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20211028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吉敏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和源头,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推动法律在全市的全面有效实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今年8月至10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吉敏任组长,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农工委组成。8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了检查重点,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问卷调查,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中心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市人民政府按照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在此基础上,914日执法检查组深入绛县、闻喜县进行重点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两县工作汇报和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等部门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实施情况

近年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强监管,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采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家“七五”普法、国家宪法日、世界标准日等重要活动,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答疑等多种形式,对法律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市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农业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生产者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2019年以来,全市共组织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场宣传活动累计770余场次,发放、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小册子、明白纸和宣传标语21.2万份,现场接受咨询人数2.2万人次。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加强。一是培育职业农民,提升技能支撑。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内容。2019年以来,累计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3383场,培训人员203851人;组织市县两级业务骨干和乡村“土专家”深入一线,宣讲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推广新药剂、新药械、新技术,年平均培训20万人次以上。二是创新管理制度,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农兽药使用、生产档案、安全间隔期、产地准出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20203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运城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20211月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推动实施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度,探索构建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多元治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目前,全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主体416个,累计开具合格证188675份,附带合格证上市农产品16.64万吨。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关于做好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通知》,积极探索“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进销货台账,使用二维码标签等农产品包装标识,努力实现相关农产品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目前全市共有738家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了平台注册登记审核,其中106家绿色食品获证企业进行了注册登记。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夯实工作基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服务体系相关工作经费纳入了市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计划,2019年安排专项经费1000万元,20201957万元,2021年还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20192020年省级财政共安排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服务体系资金1349.74万元、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1344.2万元,用于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三)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开展产地环境治理行动,对受污染耕地进行综合治理修复。设立农田残膜监测点,对残留情况进行长期动态监测,持续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加强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监管、定点经营、定点购买、实名购买”,对擅自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农药及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三年来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共抽查农产品样品535个,检出不合格样品3个。抽检农药样品150个、兽药样品212个、肥料样品29个、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样品211个,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23起,罚没款285.99万元。国家和省市级例行监测共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样品43个,总体合格率98.1%。针对生产基地药残超标的产品,全部及时进行了追溯整治,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了整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检查各类生产经营主体1767家次,查处问题66起,涉及金额58.09万元,销毁问题农产品0.3吨,责令整改65起,取缔无证照企业4家。

(四)坚持标准引领,推进品牌创建。一是加快完善全市现代特色农业标准体系。成立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重点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征集各类地方标准申报项目37个,22个项目列入市地方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二是持续推进标准化生产。创建蔬菜标准园30个,面积5000亩;有机旱作农业封闭示范片5个,面积6080亩;万荣、稷山2个国家级和新绛、临猗、盐湖、永济、绛县、夏县等6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山西晋龙”“临猗丰淋”“山西长荣”等3个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55个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三是持续强化品牌培育。充分发挥农产品“三品一标”在产地管理、过程监控、品牌引领、消费认同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大力开展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目前,全市认证有效期内“三品”生产经营主体370家,产品数686个,产地面积307万亩,认证数量位居全省第一方阵。“稷山板枣”“闻喜山楂”“垣曲核桃”等14个产品被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运城苹果”“运城面粉”“夏县西瓜”等3个产品荣获市级区域公用品牌;芮城“金顺源”苹果、稷山“晋龙”鲜鸡蛋等四家企业的4个产品被认定为“圳品”。全市品牌总数61个,其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32个,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14个,省级功能农产品12个,市级区域公用品牌3个,单项品牌数和总数均位列全省第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数量跻身全国第一方阵,位居全国地级市第九位。

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还不强。检查中发现,尽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作了大量的宣传和技术培训,但仍有部分农产品生产者法律观念淡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依法安全生产自觉性不高,重数量、轻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较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农产品销售者质量安全意识缺乏,随意采购、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监管体系不健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不完善,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这些因素都导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不容忽视。

(二)监管体制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等诸多环节,监管权限分散在多个部门,部门之间配合难以做到无缝衔接,还存在监管漏洞。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运输、储存等环节和场地的部门监管职责尚未明确,监管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检查中发现,多数县的乡(镇)监管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数量少,业务技能不高,检测设备不配套,无法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需要。如,永济市在去年机构改革中,将7个乡(镇)原有的监管机构职能和人员全部划归各乡(镇)管理,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管工作不顺畅,基层质检网络陷于瘫痪。

(三)监管执法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检验检测制度执行还不完全到位。检查中发现,去年机构改革后,市、县两级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职能,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全依赖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而现有的行政运行体制并未明确其在监督检验任务中的优先地位,致使综检中心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缺少话语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愿不愿意将监督检验任务交给各级综检中心,交给多少,配套多少经费,完全由其说了算,长此以往不利于综检中心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但市县两级政府多年来在农产品检测经费方面投入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市综检机构检测能力提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顺利实施。据统计,全市13家综检机构,其中有8家经费不足20万元,且各机构之间资金分配严重不平衡。市县两级综检中心自身检测能力不足,“散、小、弱”的问题十分突出,编制偏少、工作经费不够、基础设施条件差、检测人员专业素质低等问题普遍存在,对农产品的检测能力不够。基层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执法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对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不到位。一些产业发展不平衡,全市没有一家经过审批的正规屠宰羊的企业,屠宰牛的企业只有一家,多是散户屠宰,监管难度大。监管体系队伍中起重要作用的乡镇监管员及村级协管员队伍尚未组建到位,已组建的大多是兼任,由于身兼数职、缺乏工作经费,监管几乎形同虚设。

(四)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还很不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第二十五条明确,农业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三条规定,含有违禁药物成分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禁止销售。在检查中群众普遍反映,投入品的质量安全及科学使用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法律规定很难落实到位,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部分农业生产者诚信意识、道德意识、法治意识不强,肥料、农药、农膜、兽药等投入品超剂量、超范围等不合理使用现象还很普遍,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落实不到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问题依然存在,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放心,疑虑较多。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总体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从检查情况看,全市的追溯体系建设整体水平不高,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着监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够的问题。尽管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作了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仍然不畅,追溯信息平台衔接不够,信息不能共享,发现问题难以追溯至生产源头。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追溯体系重要性认识不够,参与意愿不强,缺乏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食用农产品带证上市销售的比例不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总体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三、法律实施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加快完善监管体制和制度,坚决守住农产品安全底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要认真落实普法责任,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增强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知晓度和自我防护能力。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参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支持和引导舆论监督,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要高度重视并妥善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虚假信息和谣言传言,为维护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切实做好现代农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尽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不断提高我市农业优质化、绿色化、品牌化水平。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情况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治理污染农用地,着力推进安全利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构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加强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要优化养殖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健康养殖。要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品牌建设,提升品牌质量,确保品牌农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三)切实抓好农产品产销全程依法严格管理。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重点领域,加强产销全程管控,严防、严管、严控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要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及时完善配套检验检测方法,实现农产品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要进一步强化投入品监管,在投入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重点围绕禁限用农药和兽药销售和使用、生产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关键环节,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把推动建立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追溯体系,作为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四)切实抓好监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执法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厘清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严密监管链条,推动各部门间建立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杜绝监管死角和盲区,加快构建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既统一协调又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投入保障,依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