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欢迎进入运城人大网 今日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议文件

关于《运城市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管理办法 (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8313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郭尚礼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减少火灾和伤人事故,减少噪声污染,亟需制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运城市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背景及制定的必要性

(一)出台背景

2015年入冬以来,运城市大气污染严重,雾霾天气频发,PM2.5值居高不下,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中央、省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大气污染直接影响到我市对外开放的整体形象、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16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之后,我市燃放烟花爆竹数量有了明显下降,禁放烟花爆竹、改善居住环境逐渐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并达成初步共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立法条件也已基本成熟。同时经了解,全国近300多个城市先后实施“禁燃”措施,我省太原、大同、临汾已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了立法。随着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加大,全国、全省禁燃工作也进一步加强,我市亟需制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

(二)出台《管理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有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鞭炮的原料是火药,主要成分是硫磺、炭粉、硝酸钾或氯化钠,烟花或焰火是在火药中按照一定的配比加入了镁、铝、硝酸钡、硝酸钠等硝酸盐制成的。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对改善空气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有利于减少我市火灾和伤人事故。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特别是在城区范围内,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对减少人员伤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有利于减少噪声污染。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所产生的高分贝、大范围噪声,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单位及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对于减少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成立工作机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运人办函〔201733号)文件要求,我局作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立法任务的牵头单位,立即成立了以副市长、市局局长郭尚礼为组长,常务副局长周鑫,副局长张凯为副组长,法制、治安、办公室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工作组,先后三次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立法工作。

(二)实地考察学习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立法工作的初期阶段,我们调研了解太原、大同、临汾等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立法情况,借鉴各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立法经验,立足于运城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吸纳汇总各地好经验、好作法,对草案的起草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多方征求意见

经过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多地考察学习、反复研究讨论、多方征求意见,市公安局起草了《运城市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管理办法(草案)》。拟出初步文稿后,先后3次组织相关人员对办法内容进行逐条审核、逐字推敲,两次召开座谈会对办法草案内容进行反复论证,经市公安局党委办公会议研究后,将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市政府法制机构立即组织盐湖区政府、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广播电视台、供销合作社等11个单位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共征求回修改意见25条,经梳理分析,采纳了11条修改意见。1113,市政府法制机构还积极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联系,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围绕草案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研究论证,提出16条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201711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又专门对《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讨论议定。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了草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语言表述精练准确、逻辑结构清晰严密。

三、《管理办法(草案)》的基本内容

(一)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有“三法一条例”:《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1、《管理办法(草案)》共16条。

2、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是指:运城市中心城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运城南山自然生态区、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明确了中心城区范围:东到机场跑道东侧,南到滨湖路,西到大渠路,北到大运高速公路北侧。

3、明确了禁止燃放的时段。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范围内,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明确了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按照职能划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储存、销售、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5、明确了查处违法燃放的主体。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明确了查处违法燃放的执法机关为公安机关。依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又借鉴太原等地立法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罚款金额。

6、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三种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是对《运城市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