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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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运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辞职和决定代理监察委员会主任及向宪法宣誓的决定的说明

——20181026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杜自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运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辞职和决定代理监察委员会主任及向宪法宣誓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了明确运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辞职和决定代理监察委员会主任及向宪法宣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晋人办发〔201785号《关于市、县监委主任辞职和代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的“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地方组织法和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中关于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有关‘一府两院’正职辞职和代理条款的规定,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辞职和代理以及新任监委主任向宪法宣誓程序做出决定,然后接受原任监委主任的辞职,并决定新任主任的代理和组织宪法宣誓”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做出如下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监察委员会主任辞职或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从监察委员会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