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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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9424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郭尚礼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养犬人群逐渐增多,导致犬只滥养散放现象突出,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不按规定“溜犬”、随地便溺、未定期注射疫苗等现象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为我市居民创造一个良好、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2015年制定的《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难以适应当前养犬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亟需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规范养犬人文明养犬行为,使养犬行为和犬类管理更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尽快制定运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副市长、公安局长郭尚礼同志多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基层代表进行专题讨论研究,同时要求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相关法规。经过参考兄弟地市做法、借鉴先进经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写形成了《规定(草案)》,于31日提交市司法局审核把关。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研究论证。同时,市政府办公室又组织市发改、畜牧、城管、卫健等相关单位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本《规定(草案)》。

三、《规定(草案)》的参考依据

《规定(草案)》主要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参照借鉴北京、上海、珠海等大中城市和我省的太原、大同等地市的良好做法。

四、制定《规定(草案)》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立法原则

在《规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要求,不违背立法原意,不突破上位法限制,同时按照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文本的用语进行了逐字逐句的推敲,力求做到表述精准、用语规范。

(二)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原则

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前期调研,共梳理出需要规范养犬人行为问题30多条,比如犬吠扰民问题,犬只伤人及伤人后犬主确认问题、随地便溺问题,犬只出行无犬绳牵领问题、犬只随意遗弃问题、无主犬怎么处理等问题,在《规定(草案)》中对此采取的管理措施和处罚标准进行了设定和明确;对上位法有依据无罚则的管理处罚事项,则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

(三)坚持全社会共治原则

在《规定(草案》中,设计了建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的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养犬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活动,有权进行劝阻,若劝阻无效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四)坚持可操作原则

在《规定(草案)》的制定上,我们既保证合法性又兼顾合理性,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采取限期改正的方式,同时对每项违反养犬管理的违法行为,都结合我市实际,科学规定了处罚额度,解决一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保证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积极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途径,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纳民意,倾听呼声,集聚共识,力求体现务实管用的要求。

五、《规定(草案)》的框架结构    

本《规定(草案)》共有五章五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犬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协调机制、部门职责、限制养犬的区域和种类、养犬登记及流程、养犬资格和条件、养犬人出户行为规范、无主犬的处理、犬只交易、留检所建设和管理、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对《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