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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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运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盐池保护条例(草案)》研究意见的报告

—— 2020年5月13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对运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盐池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如下研究意见,请予审议。

盐池是运城独有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是大自然赐予我市的无价宝藏。运城因盐池而得名,因盐池而发展,因盐池而名扬海内外。市四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盐池保护工作,于2016年将《运城市盐池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规划,2019年将其列入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多次就立法前期调研事宜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20205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第100次会议(第78次主任会议)听取讨论了《草案》相关内容。我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的部署要求,根据《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调研情况,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立法调研情况

20191010日,我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部署要求,组织立法调研组深入池神庙、山焦盐化集团和盐池禁墙遗址等地开展前期调研。详细听取了市人民政府、盐湖区人民政府和市文旅、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公安、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山焦盐化集团和盐文化研究专家关于盐池保护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作了专题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安雅文主任高度重视盐池保护立法工作,多次听取我委关于推进立法工作的情况汇报,作出具体部署。今年221日,又亲自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就盐池保护立法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深入征求市人民政府、盐湖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对盐池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责任和加快立法进程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安雅文主任要求,结合深入调研情况,我委多次与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科室和《草案》起草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并受邀参加董旭光副市长主持召开的《草案》起草工作协调会,扎实推进《草案》起草工作。同时,积极征询法制工作委员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为认真做好《草案》研究工作打牢基础

二、关于《草案》的研究意见

结合立法调研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和《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我委在对《草案》进行研究中,广泛征求、充分听取、认真采纳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盐文化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研究意见:

1、《草案》的立法目的明确,立法必要性充分。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工农业建设活动剧增,盐池及周边自然环境和文物资源出现诸多问题,全社会对加强盐池保护力度的要求和意愿持续强烈。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盐池保护工作,针对盐池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持续大力度的集中整治。但受现有法律框架和管理体制的局限,整治效果不够明显,一些突出问题久治未绝,长期存在。亟须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加强盐池的整体保护和利用,发挥盐池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整体、系统地加强盐池的保护和利用,时机成熟,条件成熟。

2、《草案》符合立法法规定,立法依据充足。立法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草案》条文表述均有法可依,符合依法立法的原则。

3、《草案》内容较为详实,框架结构较为得体。《草案》内容共五章二十七条。立法目的明确,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职责明确、科学利用内容明确,法律责任明确。

4、《草案》形成程序合法,研究论证较为充分。为做好《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董旭光副市长为分管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为牵头协调科室,成立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文旅、水务等市直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起草工作组,并专门组织召开了《草案》起草工作协调会,指导、研究《草案》起草工作。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几经研究论证、修改成稿。市司法局认真审核把关,提出修改意见,使《草案》内容进一步准确完备、依法有据。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经认真研究审议、原则通过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司法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情况,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均符合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

5、具体修改意见:一是第十一条关于盐池水资源保护的表述不够精简、准确,建议修改为“盐池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地下深层淡水取用水监管由市水务部门负责行使,应按照国家关于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二是第十四条“核心保护区”的表述在第一章第三条保护范围条款中未予以明确,建议修改完善;三是第十五条第四款“盐池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的表述有歧义,建议进一步明确;四是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中“市、区人民政府”的表述,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和盐湖区人民政府”的表述,以便在今后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加明确。

综上所述,我委认为,依法加强盐池整体保护和利用势在必行,立法条件具备。为此,建议将《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研究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