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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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运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研究意见的报告

—— 2020年5月13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对运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出如下研究意见,请予审议。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深入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积极开展《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调研,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市人大社会委把这项立法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常委会工作安排,早谋划、早部署、早准备,提前介入、主动协调、积极行动,全面组织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征求意见建议等工作。2019年929日,市人大社会委组织召开了《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该条例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雅文出席会议并指出: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动我市出台一部符合运城实际、科学严谨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112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雅文带领立法调研组深入盐湖区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深入宣传《条例》立法的重要意义,同时就《条例》中倡导的文明行为以及突出存在的不文明行为,亟待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等,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安雅文主任要求市文明办作为《条例》起草部门要持续开展调研,征求更多的意见建议,使《条例》突出运城特色、彰显运城智慧。市文明办专门组织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组,持续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于201912月下旬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2020228日,安雅文主任带领立法调研组再次深入盐湖区多个社区开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随后召开了座谈会。会上立法调研组成员、参会的市直各有关单位和盐湖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及基层街道、社区等有关负责人,分别结合各自实际,对《条例(草案)》提出了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市文明办汇总大家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又一次进行梳理、归纳、修改、补充、完善,使《条例(草案)》内容更加充实,篇幅更加合理。《条例(草案)》自初稿形成以来,多次深入实地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数易其稿,逐步完善。市人大社会委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引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道德要求贯穿到法治建设中,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我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就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具体实践。通过立法形式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十分必要。

二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就是把文明行为融入法治建设,全面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对提升公民素养和社会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迫切需要。20182月,我市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在文明城市创建中,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迫在眉睫。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不断向纵深推进过程中,迫切需要一部专业化和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概括和列举,并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实施规定,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供法治保障。

二、对《条例(草案)》的研究意见

(一)立法目的明确,可行性充分。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运城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目前我市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可以说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

(二)坚持问题导向,主要措施针对性较强。《条例》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一线调研,发放调查问卷11万余份,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倡导的文明行为以及突出存在的不文明行为,在《条例(草案)》上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条例(草案)》中涉及的执法和措施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由谁来管、如何落实的问题。总体来看,《条例(草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比较详实,框架结构较为得体。《条例(草案)》共六章七十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职责与促进、倡导与鼓励、实施与处罚、附则,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主要措施和责任部门等法规草案应具备的法定要件。

(四)程序合法,研究论证较为充分。市文明办成立了起草工作组,专题研究《条例》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同时积极借鉴太原、无锡、晋中等地的经验做法,把起草工作与我市文明城市创建紧密结合,力求《条例(草案)》准确完备、符合本地实际。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认真审核把关,研究论证,使《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20204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均符合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三、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

1、建议第十二条第六款增加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相关内容;

2、建议第十五条“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修改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3、通过这次新冠疫情结合今后传染病的预防,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倡导提高健康素养,养成勤洗手、公筷公勺制、禁食野生动物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的相关内容;

4、建议《条例(草案)》中单独列出“法律责任”部分,更加符合法律条文逻辑结构和技术规范;

5、建议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等按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量化,区分处罚的不同情形和标准;

6、建议增加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鼓励将其作为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的重要参考;对不文明行为的记录作为惩治的重要依据,让讲文明者享受到实惠与奖励,对不文明行为真罚真管,有力促进讲文明成为全社会追求的时尚,进一步提升《条例(草案)》实施效果;

7、目前《条例(草案)》部分章标题、条款语言表述还不够精炼,内容简明扼要不足,建议对《条例(草案)》内容进一步压缩、精简,达到简单、易懂、好操作。

以上研究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