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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常国强等同志职务的议案及说明
—— 2020年6月24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赵 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运城市纪委监委文件精神,我提名撤销常国强、梁晋芬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说明如下:
运纪﹝2020﹞32号《关于给予常国强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运监﹝2020﹞13号《关于给予常国强同志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经调查常国强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常国强同志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建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程序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对其员额法官职务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运纪﹝2020﹞33号《关于给予梁晋芬同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决定》、运监﹝2020﹞14号《关于给予梁晋芬同志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经调查梁晋芬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梁晋芬同志留党察看两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建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程序撤销其审判员职务”。2020年5月29日,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常国强、梁晋芬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以上议案及说明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