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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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草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的研究意见(书面)

—— 2020年12月29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草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董旭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作了说明。农工委对《决定》(草案)和起草说明进行了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和环境保护,推进高质量转型发展,2020819日,省委召开了“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推进会,要求在重点生态地区特别是沿黄沿汾地区引导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2月中旬起草了《决定》(草案),1221日市人民政府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委认为,《决定》(草案)起草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决定》(草案)内容比较详实,结合我市生态保护和修复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禁牧休牧轮牧的意义、原则、范围、领导及政府职责、管理对象及职责、违规处罚标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决定》(草案)的具体事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制定这一《决定》(草案)将禁牧休牧轮牧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促进我市林草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