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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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草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 2020年12月29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民政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草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决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明确提出“要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尊重规律,摒弃征服水、征服自然的冲动思想”。制定这一《决定》,将禁牧休牧轮牧纳入法制化轨道,顺应了新时代的新要求和人民的新期待,符合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精神,符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符合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我市拓展生态空间、早日实现“美丽运城”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决定》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的重要内容。在省委召开的“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推进会上,明确要求各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禁牧立法工作。省政府通过“13710”系统进行了任务交办。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发函作出安排部署。市人大、市政府也分别就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这一《决定》,将为我市林草资源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三)制定《决定》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进程的客观要求。现行国家《森林法》和山西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均未对禁牧休牧轮牧工作设定专门规定。随着林草事业的不断发展,林牧矛盾已成为我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制定这一《决定》,将形成更加完备的林草资源保护配套法规,进一步提升我市林草资源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决定》的起草过程

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着手成立了《决定》起草小组,对全市林草资源分布、现状及管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吕梁市、临汾市在禁牧立法工作中的经验做法,结合运城市实际,初稿历经 5 次修改,征求了各县(市、区)及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8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第90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了《决定》送审稿。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 20 条。

(一)明确了禁牧休牧轮牧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决定》第一条对禁牧休牧轮牧的目的意义作了明确阐释,第四条对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二)明确了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领导及政府职责。《决定》第五条规定了禁牧休牧工作必须强化领导统筹;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的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明确了禁牧休牧轮牧区域范围。《决定》第九条对禁牧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休牧、轮牧范围和期限进行了明确。

(四)明确了禁牧休牧轮牧区域的管理对象及职责。《决定》第十一条对禁牧、休牧、轮牧区域内林草资源管护对象进行了规定。第十二条对管护人员职责进行了规定。

(五)明确了禁牧休牧轮牧区域实行舍饲圈养的政府支持作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养殖户开展舍饲圈养,《决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了规定。

(六)明确了禁牧休牧区的禁止活动事项及违规处罚标准。《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禁止活动事项,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违规处罚标准。

以上议案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