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运城人大网 今日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期监督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17 09:50:00    点击数:[6332]

(2015年1月16日运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17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任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任期监督对象暂定为: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任期监督内容:

        (一)贯彻法律法规情况;

        (二)人大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代表建议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人大有关活动情况。

        三、开展任期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搞好每年年中督促检查、年末集中检查和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任期监督对象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工作。

        四、年中督促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机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方式由各机构确定。年末集中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机构牵头,抽调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组建检查组,围绕任期监督内容,对任期监督对象进行检查。检查组要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实地察看,走访群众,听取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

        五、对任期监督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市人大常委会每年12月份将听取任期监督对象述职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的情况报告,在此基础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前,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各机构平时掌握的任期监督对象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及依法履行职责等工作情况。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满意票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为“满意”;满意票在半数以下(含半数)、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半数以上(不含半数),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占半数以上,为“不满意”。

        六、任期监督中提出的各项审议意见、执法检查和调研的意见、测评结果等要及时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    馈。对要求整改的工作,要跟踪监督,并适时听取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必要时对整改工作也要进行满意度测评。

        七、任期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监督工作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检查结果和述职测评的有关情况向市委报告。

        八、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