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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何吉祥、张增东辞去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03 15:27:42    点击数:[3848]


(2002年3月22日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2年3月22日决定,接受何吉祥、张增东辞去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