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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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2020年5月14日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市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根据代表法及搞好代表履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项目

(一)政治素养和遵法守纪情况

1、能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讲政治。

2、能够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履行代表职责,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严守组织纪律,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二)出席市人代会期间履职情况

3、出席市人代会情况,包括出席全体会议、全团会议、分组会议和审议发言等情况。

4、市人代会期间提出议案、建议情况。

(三)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

5、市人代会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情况。

6、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重点建议督办等活动情况。

7、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情况。

8、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单位组织的活动情况。

9、列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

10、参加代表联络站(点)和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11、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向选举单位述职情况。

12、其他履职活动情况。

二、考核方法

代表履职考核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个年度考核一次履职情况。代表在市人代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收集登记。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和代表小组根据代表履职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本机构组织的代表活动进行登记,并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备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对相关工作机构和各县(市、区)登记的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审核。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代表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好登记责任。登记内容包括活动通知、时间、地点、参加代表名单、签到表等。

根据履职登记情况,代表履职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具体记分办法如下:

1、代表能够做到考核项目第一项第一款要求的最高记15分;能够做到考核项目第一项第二款要求的最高记15分。

2、代表在市人代会期间履职最高记30分。其中,参加全体会议、团(组)会议每次记3分,最高记10分;审议发言每次记3分,最高记5分;提出议案、建议每件领衔代表记3分,附议代表记1分,最高记5分。(履行请假手续的代表除外)

3、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最高记40分。其中,参加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大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履职学习分别记2分、2分、1分,各项最高得分为5分;代表进联络站(点)联系接待群众每次记3分,提出建议领衔代表每件记3分、附议代表记1分,最高记10分;参加小组活动每次记2分,最高记5分;述职或列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询问、重点建议督办及其他活动每次记2分,最高记10分。(记分标准详见运城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记分一览表)

4、在关键时刻、重大考验面前发挥带头作用加10分。

三、成果运用

代表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80分以上可评为优秀等次,但比例不超过30%60分—80分为称职等次;60分以下为不称职等次。

1、每年年终或次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市人大代表年度履职考核情况。

2、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和是否继续提名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3、对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年度履职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代表和一次无故缺席市人代会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对其进行约谈;对在履职过程中,言行不端、社会反映不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和两次年度履职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对其进行劝辞;对触犯法律,相关单位提出需采取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代表,应当依法许可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对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罢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的代表,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四、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具体组织并负责解释。


附件:运城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记分一览表.docx